□本报记者张维
□本报通讯员李鹏飞施雪
项某将83岁的母亲送进敬老院,并和敬老院达成协议,由敬老院为其母亲提供一级护理。
11个月后,一件小事引发了一场灾难,导致双方最终对簿公堂。一天,老人不慎引燃了被服。护理人员发现房间内冒烟后,迅速将被灼伤的吴某救出,立即送医院治疗。老人全身多处被火焰灼伤,并有吸入性损伤。家属拒绝手术治疗,要求换药保守治疗。老人出院5日后,就因“烧伤后感染”不幸死亡。
项某认为,敬老院缺乏防范意识,疏于管理存在过错,便将敬老院诉至法院,要求敬老院承担医疗费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。
敬老院则认为,失火系老人自行造成,敬老院已及时将其救出送医并垫付救治费用,老人死亡与被告护理不存在因果关系,不同意赔偿。
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。上海市浦东法院主审法官徐俊表示,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。因此,老人的行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,构成重大过失,对火灾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但被告作为专业养老机构,按协议为老人提供一级护理。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应当时常巡视,始终保持房间整洁。但被告工作人员离开老人房间近1小时后,看到其房间向外冒烟才发现起火,时间间隔相对较长。如果被告护理人员及时发现,该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。因此养老机构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
(原标题:八旬老人玩火身亡敬老院担失察责任)